表1-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表-個人衛星定位器部分
分類 |
項次 |
補助項目 |
最高補助金額(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評估人員或單位分類 |
補助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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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非低收及非中低收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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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與資訊-警示指示與信號 |
七六 |
個人衛星定位器 |
一○,○○○ |
七,五○○ |
五,○○○ |
二 |
甲、丁 |
一、補助對象:須有獨力外出之行動能力,且有走失之虞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失智症者。 (二)智能障礙者。 (三)自閉症者。 (四)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基準表(輔具評估基準表格式編號一十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或功能之二年服務保用及產品保固 (一)AGPS之衛星定位。 (二)地點查詢服務。 (三)電池待機超過七十二小時。 (四)緊急求援功能。 (五)通話功能。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
註: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表節錄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頁http://www.bosa.tcg.gov.tw/i/i0300.asp?fix_code=0514003&group_type=1&l1_code=05&l2_code=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