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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查程序規範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查程序規範

民國10721日第七屆第八次理事會暨監事會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衛部照字第1070001750號核定為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本會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辦理課程審查及積分採認,為使審查作業有所依循,特定此審查程序規範,以公開審查作業標準。

第二條    審查標準

本會長照繼續教育課程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審查標準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三章繼續教育之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教育訓練中心執行審查作業。

第三條    本會申請資格及審查作業流程

本作業流程可由開課單位或個人申請,開課單位申請流程分為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啟用前及啟用後,個人申請僅限系統啟用後。

一、開課單位(機關團體)

(一)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啟用前:

1.  開課前:於課程辦理日期前30日,檢附附件一申請表附件二課程資料附件三講員學經歷(若有疑義時,本會得要求開課單位提供證明文件)及課程簡章等,以E-MAIL方式提供至tada.tada@msa.hinet.net,以進行審查,本會於收件後14日內完成審查,並以E-MAIL方式回覆審查結果,並通知繳費。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覆後7日內提出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2.  開課後:請於課程結束後之30日內,依附件四課程完訓人員匯入表提供完訓學員名冊資料及附件五簽到單影本tada.tada@msa.hinet.net

3.  系統啟用後,於本會通知資料補登期間,至系統補登通過認證之課程及完訓學員名單。

(二)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啟用後:

1.  應於課程辦理日期前30日前於系統進行線上申請,逾期得以急件處理,本會於收件後14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繳費。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覆後7日內提出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2.  課程結束後之30日內,開課單位須於系統登錄學員名單,並上傳簽到單,學員簽名需以親筆簽名,不得蓋章,本會得隨機查核。

二、個人申請

(一)  申請期間:本會受理期限為每年61日至731日止,請於每年731日前,自行於系統線上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本會於30日內回覆,並通知繳費。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覆後7日內提出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二)  追溯期間:待系統啟用後,於個人申請開放期間,可追溯至10663日後辦理之課程。

第四條    相關文件保存

考量檔案對機關業務之執行,本會將保留開課單位於審查時檢附相關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查核,相關文件皆遵守個資法規範保存之。

第五條    收費標準

針對申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需酌收審查行政費,收費標準說明如下:

一、 開課單位申請

1. 於課程辦理前30日,屬一般件,審查行政費如下表說明。

2. 於課程辦理30日內,屬急件,審查行政費以一般件2倍計費。

課程認證時數

審查行政費

一般件

急件

4 小時

400

800

>4小時~16 小時

600

1200

>16小時~48小時

800

1600

>48小時

800+(50×小時)

800+(50×小時)〕×2

二、 個人申請

依個人申請之積分數計算費用,每一積點審查行政費50元整。

三、 繳費方式

金額溢繳不予退費,需於本會通知繳交審查行政費後再至郵局劃撥。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

【劃撥帳號:19688567

完成劃撥後請將收據掃描以電子信箱(tada.tada@msa.hinet.net)或傳真(02-25986580)本會,並來電確認(02-2598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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