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查程序規範
民國107年2月1日第七屆第八次理事會暨監事會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衛部照字第1070001750號核定為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本會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辦理課程審查及積分採認,為使審查作業有所依循,特定此審查程序規範,以公開審查作業標準。
第二條 審查標準
本會長照繼續教育課程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審查標準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三章繼續教育之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教育訓練中心執行審查作業。
第三條 本會申請資格及審查作業流程
本作業流程可由開課單位或個人申請,開課單位申請流程分為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啟用前及啟用後,個人申請僅限系統啟用後。
一、開課單位(機關團體)
(一)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啟用前:
1. 開課前:於課程辦理日期前30日,檢附「附件一申請表」、「附件二課程資料」、「附件三講員學經歷」(若有疑義時,本會得要求開課單位提供證明文件)及課程簡章等,以E-MAIL方式提供至tada.tada@msa.hinet.net,以進行審查,本會於收件後14日內完成審查,並以E-MAIL方式回覆審查結果,並通知繳費。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覆後7日內提出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2. 開課後:請於課程結束後之30日內,依「附件四課程完訓人員匯入表」提供完訓學員名冊資料及「附件五簽到單影本」至tada.tada@msa.hinet.net。
3. 系統啟用後,於本會通知資料補登期間,至系統補登通過認證之課程及完訓學員名單。
(二)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啟用後:
1. 應於課程辦理日期前30日前於系統進行線上申請,逾期得以急件處理,本會於收件後14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繳費。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覆後7日內提出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2. 課程結束後之30日內,開課單位須於系統登錄學員名單,並上傳簽到單,學員簽名需以親筆簽名,不得蓋章,本會得隨機查核。
二、個人申請
(一) 申請期間:本會受理期限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止,請於每年7月31日前,自行於系統線上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本會於30日內回覆,並通知繳費。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覆後7日內提出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二) 追溯期間:待系統啟用後,於個人申請開放期間,可追溯至106年6月3日後辦理之課程。
第四條 相關文件保存
考量檔案對機關業務之執行,本會將保留開課單位於審查時檢附相關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查核,相關文件皆遵守個資法規範保存之。
第五條 收費標準
針對申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需酌收審查行政費,收費標準說明如下:
一、 開課單位申請
1. 於課程辦理前30日,屬一般件,審查行政費如下表說明。
2. 於課程辦理30日內,屬急件,審查行政費以一般件2倍計費。
課程認證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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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行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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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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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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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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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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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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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時~≦1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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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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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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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小時~≦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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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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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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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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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50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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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50元×小時)〕×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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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個人申請
依個人申請之積分數計算費用,每一積點審查行政費50元整。
三、 繳費方式
金額溢繳不予退費,需於本會通知繳交審查行政費後再至郵局劃撥。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
【劃撥帳號:19688567】
完成劃撥後請將收據掃描以電子信箱(tada.tada@msa.hinet.net)或傳真(02-25986580)至本會,並來電確認(02-2598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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