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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委員會組織簡則(96.5.6)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 會員服務委員會 】
 
第 一 條 
台灣失智症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立會員服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5至11人,主任委員1人(得設副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自本會理事中提名,為義務職,經理事會同意追認之。委員可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任期與理事同,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負責會員召募、會員審核、會員福利,促進會員與協會互動及向心力。
2.策劃及提供會員服務,包括電話諮詢、病友支持團體、家屬支持團體、資訊提供、網 站、電子報等。
3.研發各項服務方案。
4.其他會員服務相關事宜。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 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第五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教育宣導委員會 】


第 一 條 
台灣失智症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立教育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5至11人,主任委員1人(得設副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自本會理事中提名,為義務職,經理事會同意追認之。委員可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任期與理事同,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策劃及指導執行失智症家屬教育訓練課程。
2.策劃及指導執行失智症專業訓練課程。
3.策劃及指導執行全國性及社區性宣導活動。
4.其他與教育宣導相關事宜。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採多數決原則。本委員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學術編輯委員會 】


第 一 條 
台灣失智症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立學術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5至11人,主任委員1人(得設副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自本會理事中提名,為義務職,經理事會同意追認之。委員可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任期與理事同,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策劃及參與、編輯、審查協會出版品 (簡介、宣導單張、會訊、期刊、書籍等) 等事宜。 2.策劃及參與本會主辦之研討會。 3.策劃本會研究計畫、審閱需協會配合之研究計畫。 4.其他與學術編輯相關事宜。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採多數決原則。本委員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財務公關委員會 】

第 一 條 
台灣失智症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立財務公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5至11人,主任委員1人(得設副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自本會理事中提名,為義務職,經理事會同意追認之。委員可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任期與理事同,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籌措本會財源及負責資金管理事項。
2.負責本會公關宣傳事宜。
3.促進本會與國內相關團體之交流。
4.其他與財務公關相關事宜。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採多數決原則。本委員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第 五 條 
第五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政策發展委員會 】


第 一 條 
台灣失智症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立政策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5至11人,主任委員1人(得設副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自本會理事中提名,為義務職,經理事會同意追認之。委員可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任期與理事同,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探討失智症需求與問題,回應社會議題並向相關單位提出建言。
2.研究失智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修法事宜。
3.出席相關會議、座談會或公聽會,為失智症患者及家屬爭取最大權益及福祉。
4.監測政府失智症相關政策執行成效。
5.負責本會與相關團體組織結盟事宜。
6.擬定本會經營管理策略。
7.其他與政策發展相關事宜。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採多數決原則。本委員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國際關係委員會 】
 

第 一 條 
台灣失智症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立國際關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5至11人,主任委員1人(得設副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自本會理事中提名,為義務職,經理事會同意追認之。委員可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任期與理事同,連選得連任。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採多數決原則。本委員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