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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福利補助,給付對象是以中低、低收入戶老人為主,且許多社會福利服務與補助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所以,以下各項福利補助之規定詳目仍要詢問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社會局或洽長照管理中心瞭解。 |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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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健保自付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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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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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該縣市,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2.已參加健保、公保、勞保、軍保、農保等社會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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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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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月減免:無須申請。 2.不列入媒體補助:檢具郵局或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或存摺影本,逕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申辦(或下載申請表填寫並郵寄至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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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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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保單位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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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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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標準:
障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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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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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極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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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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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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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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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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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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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身心障礙者自付部分保險費,健保保險費補助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所定各項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為限,不含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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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1.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健保自付補助
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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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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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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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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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消費支出1.5倍者。
(三)應計算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台灣省不動產限額2倍(113年度732萬元;114年度746萬元)
(四)應計算人口之存款及有價證券合計未超過一人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
(五)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六)設籍並實際居住該縣市。
(七)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備註:
1.低收、中低收家庭人口計算範圍依社會救助法規定。(非低收、中低收之申請人,其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未滿16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16歲以上25歲以下就學中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2.同時符合申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3.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基本工資。
4.軍人退休俸會納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5.自109年1月1日起使用日間照顧服務者可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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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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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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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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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列冊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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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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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新臺幣9,485元 (109年:8,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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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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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新臺幣5,437元 (109年:5,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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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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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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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新臺幣5,437元 (109年:5,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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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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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新臺幣4,049元 (109年:3,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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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低收入戶,並符合收入、動產、不動產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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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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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新臺幣5,437元 (109年:5,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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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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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新臺幣4,049元 (109年:3,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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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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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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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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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經政府轉介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社區居住提供單位的身心障礙者,並符合:
(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二)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四)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
(五)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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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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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機構或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依第二項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 二、身心障礙者成年,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 三、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費用補助基準如下:
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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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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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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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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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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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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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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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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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5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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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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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3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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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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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或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3.5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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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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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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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間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日間式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接受社區式、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之費用。
(二)住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
*自109年1月1日起使用日間照顧服務者可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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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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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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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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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審查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取資格。
2. 設籍於該縣市。2.5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
3. 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僱請專人照護,且須有僱請之事實。
※需依各縣市政府規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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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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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表正本。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資料。
3.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
4. 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註明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
5.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貼足千分之四印花)。
6. 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本國籍之照顧服務員,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及結業證書或單一級技術士證影本。
7.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 領據。
9. 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供查核。
10. 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上述應付文件以新北市為例,應付文件請依以各縣市公佈資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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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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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戶籍所在地之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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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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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申請資格以及補助標準由當地縣市政府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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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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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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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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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際居住該縣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1.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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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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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1.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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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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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5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
4. |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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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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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戶籍所在地之社會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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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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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月每坪最高新台幣33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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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補助金額低於前項規定上限者,應核實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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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一項補貼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酌身心障礙者戶籍內人口數、空間使用及其轄區內租金合理性後辦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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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1.貸款額度: |
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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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限: |
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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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算基準: |
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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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補助方式: |
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憑繳款證明及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請領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撥付予身心障礙者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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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就房屋租金補助或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僅能擇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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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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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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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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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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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當地縣市6個月以上(依各縣市規定)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社會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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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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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申請表。
2. 改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屋主同意改善證明書籍簽約之租賃相關契約書。
3. 房屋修繕或設備估價單及施工前照片。
4. 經縣市社會局(處)審核評估符合規定者,方可修繕。
※ 應付文件以各縣市公佈資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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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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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戶籍所在地之社會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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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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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戶最高10萬元。(各縣市不一)
2. (1)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臥室、廚房、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等現有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 (2) 其他住宅安全相關設施。
※已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重複補助。
※申請資格、補助標準、應附文件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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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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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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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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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急難救助: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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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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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社會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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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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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補助標準不一,請洽詢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葬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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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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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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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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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 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 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 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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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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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申請表。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核定公文。
4.診治計畫書。
5.醫療院所出具之假牙裝置費用估價明細。
6.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書。
7.復健前(假牙裝置前)照片。
※應付文件以各縣市公佈資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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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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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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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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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同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固定假牙每人每年限申請一次,同一齒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但假牙維修費用不在此限。
※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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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
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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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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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假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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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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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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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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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全口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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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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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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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全口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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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上顎全口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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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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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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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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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下顎全口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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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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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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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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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上顎假牙併下顎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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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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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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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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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下顎假牙併上顎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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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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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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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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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
3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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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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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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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
1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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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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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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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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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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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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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假牙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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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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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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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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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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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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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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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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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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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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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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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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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添加費/單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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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元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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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線勾/個
|
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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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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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硬式襯底/座
|
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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