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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患者因疾病的特性,可能出現記憶力、定向感、判斷力、語言等障礙,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逐步出現困難。初期可能短時間的服務,可以減輕家屬的照顧負荷,隨著失智症病程的發展,短時數服務會越來越無法滿足家屬的需求,此時家屬可能考慮申請外籍看護工來提供患者全天的陪伴照顧。以下針對外籍看護工申請辦法摘要說明如下:
 
空白空間

 

A類

B類

定義

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評定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資格

CDR≧1分者:
由1位神經科或精神專科醫師簽章。

失智症輕度以上

申請程序

步驟一:
直接持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及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到各縣市衛生局或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媒合。


步驟二:
如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僱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者,得持相關文件於60日內向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仲介申請招募外籍看護工。


步驟一:
直接持身心障礙證明到各縣市衛生局或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媒合。


步驟二:
如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僱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者,得持相關文件於60日內向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仲介申請招募外籍看護工。

備註

1.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申請人每月新臺幣1萬元,僅第一年有補助,以12個月為限。

2.外籍看護工雇主薪資補助:經濟弱勢之雇主,可於111年8月10日起至114年8月9日止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向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每月補助3,000元為上限,以三年為上限,最高補助10萬8,000元。


 
◆貼心小叮嚀: 雖然外籍看護工與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在付費上有明顯差異,但若您的經濟上許可,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可以跟您家中長輩有良好的溝通而外籍看護工可能會因語言障礙,較困難了解及滿足長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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