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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備文件: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聲請狀(可於法院領取、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向法院(受監護宣告人居住地之法院)提出聲請,並付裁判費壹仟元。
2.依受理聲請之法院指示前往指定鑑定機構接受鑑定是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鑑定費用自付。(可參考司法院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
3.若達到法律所規定宣告監護者,由法院裁定監護宣告。若法院認為未達宣告監護程度時,得為輔助宣告。
4.攜法院之裁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到登記。
5.完成監護宣告登記後,法院將會選出監護人,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人,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服務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