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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的目的在於,協助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得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以提升其自我照顧能力、舒緩家庭照顧者壓力,以及提供家屬學習適合之照顧技巧,期能增進個案及家屬之生活品質。失智症患者在病程進展過程中,若有面臨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家屬可以向當地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居家服務員到家中提供照顧。 |
1. |
身心失能者經評估後,符合長期照服務請領資格之長照需要者,將予核定需要等級及務給付額度。 |
2. |
符合各縣市設籍期限規定者(可上各社會局網站或電洽縣市社會局) |
3. |
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4) |
50歲以上失智症者(具身障手冊、診斷書、醫師意見書或CDR分數確診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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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需未同時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費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喘息服務、社政單位之日間照顧補助者,不在此限。 |
5. |
罹患法定傳染病且具高度傳染性之患者及具攻擊行為之精神病患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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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家庭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
換洗衣物之洗滌與修補、個案生活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處理、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
2. |
及其他相關身體照顧服務: |
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口腔清潔、如廁、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相關身體照顧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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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話申請或親自前往戶籍所在地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依核定服務時數及項目,由社會局/處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聘僱訓練合格照顧服務員提供到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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